王刚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谨防借贷式诈骗!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5日|分类:刑事辩护 |245人看过


遇到借钱不还的人,当事人首先会想到的是去法院起诉还钱。但是有些老赖,从借钱的一开始就没有还钱的打算,他也没有相应的财产可供执行。这个时候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司法实践中,那些“压根没打算还钱”的人,其行为很有可能涉嫌诈骗。借贷式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此类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借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

借贷式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是以借款为名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借款人通常会提出他和被害人之间有借款的口头约定,还有支付本息的行为,虽然还不起借款,但其行为属于民间借贷,并非诈骗。那么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在表现形式上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判断行为人在借款的时候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意图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借款人的借款理由是否真实

在正常的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会告知债权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让债权人知晓借出资金的用途和风险,从而做出决定。而在诈骗案中,犯罪人通常会编造一些虚假的借款用途,如投资、工程建设等正当而且有丰厚利润的项目,使被害人产生其借出资金安全并能及时收回的错误认识。

2、借款人在借款时的经济状况是否有偿还能力

行为人借款时的财务状况是判断其是否准备归还借款的重要因素,在很多诈骗案件中,犯罪人在负债累累或者没有任何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将自已装扮成富人或具有偿还能力,如谎称拥有房屋、土地、豪车等,在骗得借款后大肆挥霍,造成借款无法归还,此类情形应当认定行为人在借款时就没有偿还的意图。

3、借款人之后的行为是否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

在借贷式诈骗中,犯罪人在犯罪之前会利用假名、假住址或假证件来掩盖真实身份,在得手后便销声匿迹。还有的犯罪人通过不断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等方法来隐匿行踪,这些行为也能够反映出行为人不愿归还借款的主观心态,是判断行为人性质的重要依据。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