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瑞美克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毒品犯罪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购车时哪些情况未告知的属于消费欺诈?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336人看过

消费者在购买家用车后,如果遇到汽车质量问题时,可以援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政策”)来保障其相关权利。

 

但是,适用“三包政策”的条件是:

1、 生产者、销售者已经依法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2、 “三包政策”适用于消费者在购车之后使用汽车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可是,如果消费者在车辆交易完成后才发现,汽车竟然存在维修、更换记录,那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首先,如果消费者在车辆交易完成后发现汽车存在维修、更换记录,那么此时不适用“三包政策”,经销商可能涉嫌消费欺诈。

 

其次,哪些未告知消费者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消费欺诈?以下为您介绍几个案例:


1.车辆发生瑕疵并实施“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行为,经销商未告知消费者使其陷入错误认识的,构成消费欺诈。

汽车经销商对于车辆后保险杠外观瑕疵予以“拆装后保、后保整喷”的维修超出了车辆售前正常维护和PDI质量检测的范围,经销商对此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经销商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经销商应承担车辆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案号:(2017)沪01民终7144号

 

2.用于家庭生活购买汽车发生纠纷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并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

 

3.销售家庭自用汽车存在欺诈行为应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

家庭自用汽车属生活消费品。因购买家庭自用汽车引起的纠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号:(2016)渝04民终1032号

 

4.汽车销售商销售本应召回的车辆构成欺诈。

汽车销售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属于应召回的车辆,却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事实,将车辆销售给消费者,虽然售后销售商对汽车进行返厂消除了隐患,但仍然构成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获得三倍价款赔偿。

案号:(2016)渝01民终4441号

 

5.汽车4S店故意隐瞒车辆曾被售出事实,致使消费者作出购车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

欺诈是行为人故意制造假相、隐瞒事实欺骗他人,使其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汽车买卖合同中,车辆的新旧程度、车型、性能等信息是购车者作出购买抉择的重要信息。4S店故意隐瞒车辆曾被售出事实,致使购车者作出了购车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须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来源:山西法院网 2016年09月06日


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共规定了19种经营欺诈行为,分为实质性经营欺诈和宣传性经营欺诈两种类型

实质性经营欺诈行为,是行为人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虚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实体方面的虚假内容,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实体性经营欺诈的行为有10种:

①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②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③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④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⑤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⑥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⑦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⑩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宣传性经营欺诈行为,是行为人即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违反真实、全面、准确的原则,具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内容的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违法行为。可以认定为宣传性经营欺诈行为有9种:

①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③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④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⑤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⑥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⑦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⑧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⑨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凡是具有上述实质性经营欺诈和宣传性经营欺诈行为之一的,销售者、服务者均构成经营欺诈,或者为商品欺诈,或者为服务欺诈。


(摘自杨立新:《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载《清华法学》2016年4期。)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