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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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遇事儿如何维权?

发布者:王刚律师|时间:2019年04月17日|分类:消费权益 |348人看过

最近,一则“奔驰女在4S店哭诉维权”的视频引发网友热议。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一旦出现问题将造成很大的损失。作为消费者,购车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权?请听小编为您分析。


首先了解“三包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明确规定了家用汽车产品的“保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在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易损耗零部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易损耗零部件。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由此可知,符合“退换货”的四种情形是:

1、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货。


2、严重安全性故障,累计修理2次仍未排除故障,或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货。


3、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或前者的同一主要零件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货。


4、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换货。

除此之外,“三包规定”还规定了因修理时限的原因引起的换货情形以及因换货不成而引起的退货情形。

 

虽然“三包规定”规定了免费修理和退换货的情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在购车遇到问题时,只能求助于“三包规定”。比如,本次案例中的“奔驰女车主”所遭遇的,不是只能依照“三包规定”解决。


故意隐瞒车辆状况,二手车当新车卖,经销商涉嫌欺诈,车主可主张“退一赔三”


这个案例中,4S店交付的奔驰车还未开走即出现漏油情况,说明其交付的车辆并不合格,因此4S店首先构成合同违约,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换车,而不是按照三包法只能要求修理或更换发动机。

其次,如果经销商有意隐瞒车辆曾经过维修的事实,将二手车当做新车卖,那么将涉嫌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时,车主可以主张“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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