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XX与A、B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254号
原告广XX,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A,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A,
被告A,
被告A,
被告中山市XX厂,
负责人A,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XX与被告A、B
委、中山市XX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XX的撤诉申请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XX负担,
审 判 长 A
审 判 员 B
人民陪审员 劳卫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 记员 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