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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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徐X、常熟市XXX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1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3531.59元,并从2016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2.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X向原告张XX借款100000元,有借条、交易明细清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当庭确认实际转账交付给被告徐X的借款本金为96000元,40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予以了扣除,故本案借款金额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6000元予以认定。借款后,被告徐X向原告支付了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五期利息共计2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者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的规定,即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应以年利率36%为限,故根据原告自认的被告徐X在借款后自2016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五期利息的归还情况,每月归还的利息4000元在扣除年利率36%的利息后折抵本金,并以此类推,故本院认定五期利息其中14053.77元系归还的借款利息,5946.23元系归还的借款本金,故本院认定剩余借款本金为90053.77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90053.77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原告要求以90053.7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常熟市XXX纺织品有限公司是否对被告徐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且该保证方式未约定保证期间,故相应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因本案中的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徐X归还借款,同时要求担保人即被告常熟市XXX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X、常熟市XXX纺织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XX借款本金人民币90053.77元及利息(以90053.7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5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6);
  二、被告常熟市XXX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徐X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26元,由被告徐X、常熟市XXX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6)。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