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徐军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31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苏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24日 1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姚XX诉称:2014年7月17日8时36分许,顾XX驾驶轿车沿通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虹桥路路口时与左转弯通过路口的原告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队认定姚XX负事故主要责任,顾XX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伤情经鉴定构成一个九级伤残、两个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事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6278.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2477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36010.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4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60元、鉴定费3796.52元,合计287490.5元。上述损失,属于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有医疗费124773.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0元、营养费6000元,合计132723.82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0000元,超出限额122723.82元;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有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36010.1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4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60元,合计150970.16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超出限额40970.16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000元。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163693.98元、鉴定费3796.52元,共计167490.5元,应由被告顾XX按事故责任40%计66996.20元予以赔偿,该金额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故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共计赔偿186996.20元。被告顾XX已支付给原告的35000元,该费用可视为替被告保险公司的垫付,由被告保险公司返还被告顾XX。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姚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6996.20元,扣除其已付的10000元、顾XX垫付的3500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44618.28元,余款97377.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被告顾XX垫付款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44618.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姚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姚XX负担223元,被告顾XX负担36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36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