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8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高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高XX公司的诉请;2、一、二审诉讼费由XX涂装厂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XX电器公司与鑫XX公司在合同中既约定所有权自交货时转移,又约定买受人未履行付清货款义务时标的物属于出卖方所有,属于约定不明。故一审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认定案涉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设备所有权属于鑫XX公司,并无不当。其次,鑫XX公司在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鑫XX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并由鑫XX公司承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责任,用公司名下设备抵偿股权转让款。该行为影响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鑫XX公司股东对此明知,故一审法院认定将设备转让给刘X的相关协议无效,并无不当。再次,案涉设备属于鑫XX公所有,XX电器公司将设备转让给高XX公司属于无权处分,高XX公司明知XX电器公司将案涉设备转让给了鑫XX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高XX公司不构成善意,并无不当。
综上,高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上诉人苏州高XX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