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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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5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XX银行常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XX归还截止至2018年2月28日的借款本金1137623.65元,利息16925.54元(含罚息、复利),以上共计1154549.19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4600元。3、依法判令原告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被告刘XX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某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务。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被告刘XX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刘XX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发放借款后,被告刘XX理应依约按期还本付息,被告刘XX自2016年11月11日起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原告依借款合同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刘XX归还结欠的全部借款本息,符合合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刘XX归还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借款本金1137623.65元,利息16925.54元(含罚息、复利),以上共计1154549.19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及相应的复利、罚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刘XX给付原告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46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已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且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庭,该费用为原告必然损失,且金额符合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XX自愿将涉案抵押物为其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抵押物已办理了抵押登记,故原告主张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刘XX所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某房屋以及车库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XX归还原告上海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本金人民币1137623.65元,支付截至2018年2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利息的复利)人民币16925.54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利息的复利。
  二、被告刘XX支付原告上海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4600元。
  上述一至二项款项,由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10×××62;开户银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上海XX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有权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被告刘XX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辛庄镇某房屋以及车库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债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75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2751元,由被告刘XX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上述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