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8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XX于2018年8月24日21时许,在常熟市虞山街道李闸路、湘江西路路口,因道路通行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用拳头将被害人孙某殴打致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孙某之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被告人金XX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金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金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诉称,由于被告人金XX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要求被告人金X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645元。庭审中,被告人孙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3273.96元、护理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50元、营养费1500元、交通费300元、物损1878元,合计8001.96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金XX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XX有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金XX的犯罪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孙某在本案中亦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金XX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以减轻20%为宜,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人金XX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人民币6201.57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金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人民币六千二百零一元五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