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沧州意X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原告客户。2015年12月7日,经被告确认结欠原告货款87378元。2015年12月14日,双方又发生一笔业务,总计业务93003元。之后被告支付货款15000元,结欠货款78003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00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魏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质证的权利,由此可能引起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沧州意X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自认收到货款15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魏XX向原告沧州意X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购买热转印纸,结欠货款人民币78003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魏XX理应支付该货款。对于原告主张的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魏XX支付原告沧州意X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8003元,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800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沧州意XXX印刷材料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750元、公告费608.40元,合计2358.40元,由被告魏XX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