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1日 1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徐律师代理的被告
案件基本情况: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X于2017年1月25日凌晨、1月26日晚、2月4日左右某日凌晨,先后三次至常熟市海虞镇某服饰厂,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28866元的夹克衫、棉衣等物。被告人范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辩护人徐军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范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赃物已全部追缴,未给被害单位造成更大损失;被害单位出具谅解书表示了对被告人的谅解;被告人虽然是累犯,但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均较好,希望从轻处罚。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范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范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X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对辩护人徐军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范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作案工具手电筒1把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