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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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被告归还借款,代理被告胜诉案

发布者:徐军律师 时间:2019年05月11日 5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7)苏0581民初12520号

审理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某

被告:朱某

被告: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朱某系朋友关系,2017年8月21日,被告朱某以经济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写下借条1份,承诺到2017年9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但被告朱某分文未付,原告催讨无果。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至法院。

被告朱某未作答辩。

被告张**辩称,朱某借款被告不清楚,借条被告也未签字,属于朱某的个人借款,与被告无关。本案所涉及借款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被告与朱某已于2017年9月11日办理了离婚手续,从借款至离婚之间的时间被告并未购买房屋、车辆等大额物品,该借款明显已超出了生活日常开支,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两被告的户籍信息各1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身份。被告张**对此无异议。2、2017年8月21日借条1份、收条1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张**对此无异议。3、银行电子回单1份,以证明原告汇款3万元的事实。被告张**对此无异议。被告朱某未提供证据。被告张**为支持其抗辩意见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1份,以证明两被告在2017年9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原告对此无异议。2、被告朱某的情况说明1份,以证明朱某并未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原告对此不认可。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情况,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朱某于2017年8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今向张某某(加盖指印)借人民币30000整大写叁万元,期限为1个月,2017年8月21日至2017年9月20日到期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按借款的百分之36年息来计算。用途家庭开支。借款人朱某(签名,加盖指印,身份证号码×××,手机号:150××××7310,2017年8月21日借条的下半部分为收条,收条载明:“今收到张某某(加盖指印)人民币现金30000(加盖指印)整大写叁万元。朱某(签名,加盖指印)2017.8.21。”原告于202017年8月21日向被告朱某汇款转账30000元。

另查明,两被告于2015年2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于2017年9月11日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并无本案债务的明确约定。

因被告朱某到期未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审理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的借款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判决理由:

原告与被告朱某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审查原告的证据和陈述,本院确认被告朱某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朱某支付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对借期内的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于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依法予以支持。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无被告张**的签名,现在被告张**也不追认,原告也未提供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原告要求被告张**对本案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判决结果:

1、被告朱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30000元,并给付逾期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2、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

徐军律师,现为江苏正大发展律师所专职律师,执业10年以来亲自办理过1000多起案件,擅长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520********31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