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
Z某,女,1994 年出生,住安徽省某市, 2022年1 月1日,其在明知自己可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情况下,仍使用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民生银行卡、苏宁银行 APP 帮助其转移赃款,其中国银行卡流水为 1226286 元;民生银行卡流水为 1182973 元;苏宁银行 APP 流水为 1182968元,涉案流水巨大。
经吉林市公安局C区分局决定,于 2022 年1 月 17 日刑事拘留,于2022 年 2 月 9 日取保候审。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C区分局侦查终结,以Z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 2022 年 2 月18 日向C区检察院移送起诉。
辩护经过:
2020年3月1日,Z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慕名到律所找到我,向我陈述了案情,委托了我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我立即前往c区检察院调阅了卷宗,详细分析了案情,又与Z某核对了案情后及时起草了不起诉的辩护意见,在最快的时间内将辩护意见书交到了检察院。C区检察院于2022年3月15日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本案圆满结案,Z某已经重获自由,回到了家乡安徽省某市。
办案总结:
本案能圆满结案获得满意的辩护效果,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1、及时性。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能够迅速去检察院调阅案卷,及时分析案情,赶在检察院起诉之前提交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了时间。
2、办案认真,经验丰富,功底扎实。接手案件后,我在最快的时间内反复多次阅卷,及时准确的归纳事实焦点,充分的依法辩护,最总得以辩护成功。
3、自信。充分辩护不一定100%成功,但不充分辩护会肯定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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