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都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昌某吉林分公司经理、居住地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孟庆宇,吉林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兰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都某向某贷款公司贷款,昌某帮助不符合条件的都某找到蓝某帮助都某虚开增值税发票,都某获得借款后,偿还部分后逃遁。
辩护:
长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某检刑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都某、昌某、兰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在两次庭审时为昌某辩护,指出昌某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重罪)。
2020年5月15日以长某检察院刑检刑变诉(2020)7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变更指控被告人昌某、兰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都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被告人兰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被告人昌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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