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且守约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法院当然就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试想,甲与乙合同约定:甲与乙合作开发房地产。甲方应于2013年8月向乙方支付1000万元,逾期超过2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为:8月甲方向乙方仅支付500万元,后又陆续支付300万元。至今仍欠200万元未付。
如果此时乙方要求解除合同,仅从合同约定上看自然是具备解除条件的。但是,应当思考解除是否有必要?解除对社会有利,还是不解除对社会有利?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合同绝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因履行瑕疵解除合同,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因此,倾向于不解除合同。——《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6辑P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