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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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后,违约金条款可以继续有效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441人看过

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各方对该条件的通常理解是:合同解除后,合同归于消灭,合同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包括“违约金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算条款的效力”。意最高人民法院将违约金条款视为了“结算和清算款”。那么,据此可以认为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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