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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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9日|分类:银行 |490人看过

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

乍一看这个题目,也许您会觉得很奇怪,银行就是银行,哪来什么“银行的银行”?其实,并非笔者在这里故弄玄虚,确实存在一家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在我国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相对于“银行的银行”而言,我们可以把普通的银行叫做“市民的银行”、“企业的银行”或“社会的银行”,因为这些银行就是为社会大众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那么,当这些银行“自身”需要“别人”来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时,这个为他们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就是“银行的银行”。

银行可以为社会提供的服务种类很多,《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业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但概括起来,主要业务不外乎三大类——即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简单地说也可叫做“存、放、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这些业务,就可以到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办理。

这些商业银行在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时,其自身也需要有机构为其提供金融服务。比如,当其所持有的资金需要存放时,他就要到中央银行办理存款(准确地讲是“存款准备金”,参见《银行也要“存钱”吗?——存款准备金》一文);当其资金不足时,他就要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当其需要向其他商业银行办理汇兑结算业务时,他也要通过中央银行的票据交换中心和联行系统来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客户,中央银行成了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因此,所谓“银行的银行”中,前一个“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后一个“银行”是指中央银行,“银行的银行”就是中央银行,而在我国就是中国人民银行。

当然,中央银行的职能还不仅仅是这些,按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中央银行除了是“银行的银行”以外,还是“政府的银行”和“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主要是指为政府提供金融服务(如代理国库)、代表政府管理金融以及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发行的银行”主要是指垄断货币发行权(如人民币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而非其他银行发行)。限于篇幅,对这两项职能就不再展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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