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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发布者:李春雨律师|时间:2016年04月08日|分类:邮政储蓄 |2064人看过

储蓄存款如何办理过户手续

一、定义

过户:是指存款人将自己在储蓄机构的存款通过一定程序转让给他人或者由他人继承的行为。

二、银行在此面临的风险: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必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加以继承,此时,继承人既可将存款取走,也可将存款账户过继到自己名下,继续在银行存款。然而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在此期间涉及诸多法律风险,如存款人的继承人如何确定?继承人如何继承存款?等,银行处理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如:继承人较多,继承人之间对存款的继承权问题发生分歧,某一继承人单独利用存单从银行取款。其他继承人必然无法实现继承权,此时其他继承人往往将银行告上法庭。为此银行亟需一套完整的过户手续。

三、案例

1.简介:

李某在银行存款10万,死后,其二子对该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李大于某日以李某代理人身份向银行取款,并按要求提供了“李某的身份证明,李大的身份证明及李某存款的有关情况”。其后,李二得知存款被取走后,以银行违规支取存款造成其继承权难以行使为由将银行推向被告。

2.分析:

《储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SPAN>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应慎重处理。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

(5)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本案中,李大到银行取款并未告知关于继承的过程等事项,而是以李某代理人的身份取款,银行对继承之事一概不知,理所当然的将李大的取款行为看做是一般的取款行为。根据上述第2款的规定,银行的做法是合法的,不需承担责任。

但是这里需要提醒的是:银行只有熟知“存款过户”的相关规定及手续,才能尽最大可能规避“违规过户”的风险。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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