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爷忠厚老实,和他老婆结婚40年,也做了40年的上门女婿,尽心尽职服侍孝顺其岳父岳母,并为他们养老送终;含辛茹苦把孩子抚养成人,为其买房、娶妻生子;但临了因其丧失劳动能力,失去利用价值,老婆嫌他无用,儿子嫌弃累赘,于是老婆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双方多年分居多年,这次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是很大的,退一步讲及时这次获得法官的同情没有判决离婚,那么下一次呢?于是,我答辩时先不同意离婚。
答辩意见
被告不同意离婚,事实和理由如下:
被告为人本分诚实,经人介绍与原告相识入赘到原告家至今已近40年,婚后原告主外,被告主内,夫妻感情一直不错,近年来原告在上海做家政服务,逢年过节回来团聚,双方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告虽然曾于2010、2011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2016年,原被告双方补领了结婚证,说明诉后双方感情得到改善。结婚至今,被告含辛茹苦地把孩子抚养成人,并全力支助孩子完成结婚、生子、买房等人生大事;尽心尽责地把岳父岳母养老送终,小心翼翼地守护维持这个家,希望老有所依。现被告没有存款(为孩子买房倾其所有),基本没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收入来源(在做小工的过程中摔伤),被告一直寄希望于原告--这个老伴,期盼原告能早点回来,相互扶持、相互慰藉地过好老年生活。
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后和法官沟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希望:把家里仅有的共同的老屋以及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都给大爷,并请求女方给与大爷一定的经济帮助。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有困难的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较低,依靠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帮助。
最后,经过经过法官、律师多次苦口婆心、循循善诱地做双方工作,调解离婚,我方诉求全部满足。当然,庭审过程中也用了一定的技巧,让法官确信女方地经济条件不错,有给付经济帮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