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先生经人介绍与李女士相识并闪婚,婚后不久李女士怀孕并生下一女孩。但自从孩子出生后,李女士发现曾经对她温柔体贴、关怀备至的王先生像变了一个人,不仅对她极度不信任,还一言不合就要离婚,关键的是还要李女士返还所有的彩礼。李女士考虑到孩子还小, 起初并不愿意离婚,但王先生为了迫使李女士答应其提出的离婚条件竟在网络平台曝光李女士的个人隐私。李女士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我们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止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王某如与李某情感破裂可以依法向法院诉讼离婚,并就彩礼返还问题一并向人民法院主张,但其却利用网络平台曝光李某的隐私并使李某名誉受损。综合现有证据王某仍存在实施侵害李某隐私权、名誉权行为的现实可能。若不及时制止,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李某的申请符合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情形,法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曝光申请人的隐私并散布损害申请人名誉权的言论;并将原发布的视频全部删除。
二、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其他损害申请人名誉权的行为。
“人格权侵害禁止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比较:
首先,从程序上来看,二者均不依赖于诉讼程序。具体来说,均不需要以权利人提起诉讼为前提条件或者必需条件,权利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即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其次,从功能上来看,二者均兼具预防和保护的重要功能。“人格权侵害禁止令”规定了权利人可对“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样规定了权利人可因“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再次,从保护范围上来看,“人格权侵害禁止令”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拓展,属于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为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人格权侵害禁止令则不仅适用于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情形,也适用于侵害其他人格权如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领域。人格权侵害禁止令所针对的行为人不限于家庭成员,更不限于自然人,其包括实施侵害人格权行为的任何主体,如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民法典人格权编的新增制度,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损害后果的发生,充分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如果遇到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武器做好防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任何人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不能突破法律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