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先生2012年全款购买购买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2016年王先生与唐女士登记结婚,2020年王先生与唐女士共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王先生名下房屋转移登记至唐女士名下,共有情况为唐女士个人单独所有。2022年5月,唐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2022年6月,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唐女士名下房屋的赠与。
王先生认为:案涉房屋是其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婚后在唐女士多次要求并产生矛盾情况下,王先生为维护家庭稳定和谐,在2020年将房产过户给唐女士。王先生基于婚姻关系及共同美好生活的愿望将房产过户给唐女士,是附条件赠与,但现在唐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行为致使王先生的赠与目的不能实现,所以他要撤销赠与。
唐女士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自愿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给她,该赠与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唐女士接受赠与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王先生不可以撤销赠与。
融家观点:
王先生自愿将登记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赠与给唐女士,唐女士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双方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赠与财产的权利已发生转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先生对赠与房屋已不享有撤销权。
关于王先生主张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唐女士是附条件赠与,因所附条件不能实现,赠与合同应当予以撤销。王先生需要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案中赠与合同系附条件赠与合同,否则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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