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小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廉,
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8年6月2 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小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被告小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 0 1 8年2月中旬,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 0 1 8年5月1 4日登记结婚。双方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相处不到三个月时间,婚姻基础非常薄弱。结婚前,被告告诉我其恶意盗刷银行多笔信用卡,可能会被刑事拘留,我出于同情与信任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被告套现还钱。但随后被告多次让我跟别人借钱或让我作为担保人向其朋友借钱给其使用,我认识到被告的真实目的,想与被告分手,但遭到被告的恐吓与威胁,我只好与其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被告变本加厉让我拿钱给他,甚至控制我的人身自由。我与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现愿意调解处理。
被告小廉辩称,原告诉称的相识、结婚、未生育子女情况属实,我同意离婚。现同意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小美与被告小廉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双方无子女;
三、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分割,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清偿;
四、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原告小美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