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福玲|时间:2019年01月09日|6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2017)苏0 9 2 3民初3 4 0 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王某上诉称,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给予的经济帮助30000元过低。上诉人做过直肠手术并患有糖尿病,且常年因为精神抑郁而服药,上诉人脱离社会太久,且一时间也无法找到工作,生活极为困难。 2.一审法院判决的婚生女儿高海静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明显过低。3.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应一一并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与高某自愿离婚。
二、高某于 2 0 1 7年9月1日起给付婚生女孩每年在校上课期间(9个月)生活费1 0 0 0元,每年寒暑假期间(3个月)生活费750元,直至大学毕业时止,于每月1 0日前各给
付一次,并承担每学年的学费及住宿费共计5000元。上述款项汇至女儿支付宝账户
三、夫妻共同财产:住宅房一套由王某、高某各半享有,双方均自愿将各自享有的份额赠与给女儿所有,王某享有居住权;小型轿车1辆归高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对差欠案外人1 3 0 0 0元的债务,由王某、高某各半负担。
五、高某给付王某经济帮助40000元,此款分别于2 0 1 8年2月1 0日前给付30000元,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上述款项汇至以下账户(开户名:王某, 账户:
xx,开户行:xx).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 另一方当事人可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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