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福玲|时间:2019年01月08日|5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朱某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朱某与胡某离婚;2.请求二审判决婚生子随朱某生活3.本案诉讼费用由胡某承担。事实与理由:1.朱某与胡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违背客观事实 2.关于孩子自出生后一直随朱某及其母亲生活,如今孩子刚满1 6个月,胡某突然叫来社会闲杂人员十多人在朱某上班期间从朱某母亲手中抢走年幼的孩子,该行为完全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而不顾。
本案是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某与胡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随胡某生活,胡某不要求朱某给付抚养费。
三、朱某在不影响生活、学习的情况下享有探望权,朱某可以每月探望胡子沐四次,胡某有配合协助的义务。
四、在朱某、胡某名下的车库房屋所有权归胡某所有,该房屋剩余的房屋贷款由胡某负责偿还,朱某配合胡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五、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双方余无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