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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家出走,律师协助调解离婚成功

发布者:王福玲|时间:2019年01月10日|11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附上判决书部分内容:

   原告: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玲,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弟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

    原告洪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洪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正月初二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同年928日生一男孩陈明明(现已成年),199581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原、被告结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来因被告家人介入过多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161 01 4日,被告留下一纸便条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现我们的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我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洪某与被告魏某

    、婚后共同财产:位于盐城市房屋一套(建筑面积9 1.84平方米)及车库双方自愿赠予儿子,双方于2 0 1 81 1月底前协助陈明明办理该房屋及车库的变更手续。

    三、原告洪某一次性补偿被告魏某人民币250000元,于双方协助陈明明办理完房屋变更手续后一周内履行完毕。

    四、现在各自处的财物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清收和偿还。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  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 8 4 0元,减半收取1 9 2 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洪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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