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德行|时间:2016年12月07日|60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损失赔偿的注意事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7日7时50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苏FPR251的小型客车沿206国道行驶至206国道高铁时,与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李某驾驶的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拥有的车牌号为苏CE7746的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至王某车辆损坏。2015年11月12日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和李某负同等责任。另查明,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苏CE7746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王某到己方投保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指定的江苏远方汽车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车辆维修,花费维修费8350元。另外王某还因此次事故支付拖车费300元、技术服务费300元、交通费和食宿费若干元(无发票)。
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李某、肇事车辆所有人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肇事车辆投保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均不愿承担责任,无奈之下,受害人王某只得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大概三个月后,受害人王某找到本律师,王某当时提供了盖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资料收讫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盖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资料收讫章的车辆维修单发票(维修费8350元)复印件一份、盖有徐州中捷通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技术服务费发票(技术服务费300元)原件一份、盖有徐州和畅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施救费发票(施救费300元)原件一份。之后本律师于前去徐州市开发区交警大队准备调取肇事者李某的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但由于事发至2016年1月底已近三个月,该起事故的相关纸质材料无法找到,只得从交警系统打印相关驾驶证、行驶证,至于紫金公司只能依据王某提供的信息将其列为被告。另外,代理人让王某己方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的短信通知截图后打印出来,并让太平洋保险公司协助提供车辆估损单。
庭审中,肇事者李某经法庭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肇事车辆所有人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辩称公司与李某之间有承包协议,肇事车辆是承包给李某的,一切责任由李某负责;紫金保险公司举出商业三者险合同,证明肇事车辆所有人当时没有购买不计免赔险(据肇事车辆所有人徐州某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述,因肇事车辆系出租车,故保险公司不愿意出售该险种)。由于受害人王某无法保单这一关键证据,为了减少损失尽快拿到赔偿款,征得受害人同意后经代理人一番努力,本案最终达成调解,由紫金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受害人5127.5元(按辆维修费8350元、拖车费300元、技术服务费300元之和共计8950元,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再按同等责任50%同时扣除10%的不计免赔额计算,最后加上2000元)。
办案结果
最终达成调解,由紫金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一次性赔偿受害人5127.5元。
彭律师点评
1、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如没有异议,要及时搜集事故认定书、肇事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保单(区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等关键证据,为以后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做好准备,届时用于确认责任划分、责任主体以及管辖法院。
2、交通事故涉及车辆损失赔偿的,如果肇事者一方没有及时通知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受害者一方要及时告知己方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然后到己方保险公司指定的维修点去维修,同时保管好施救费发票、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车辆定损单等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