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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欠条追讨货款,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彭德行|时间:2017年01月19日|9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凭欠条追讨货款,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152月开始陆续向被告韩某供货,后经过双方结算,截至2016817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2405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份予以确认。该份欠款条载明:“欠款条 今欠刘某某铝板款肆万贰仟肆佰零伍元整42405元 欠款人韩某某 2016817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42405元,支付利息(以42405元为基数,自2016817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韩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开始,原被告双方发生买卖业务关系。被告购买原告的铝板用于保温工程。至2016817日,被告累计拖欠原告货款42405元未付。原告索要无果后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签名的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某向被告韩某交付了货物,被告应当给付货款。未有及时给付是形成纠纷的主要原因,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韩某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被告韩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某货款4240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42405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81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彭律师点评

1、欠条是交易过后产生应付账款的一方(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证明其欠款事实同时表明开具人有到期“还款赎条”义务的凭证。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2、欠条一般包括如下内容:“欠条”名称、欠款人名称、被欠款人名称、欠款事由、欠款金额、还款日期、欠款人签名或盖章、开具日期等。如本案中债务人韩某出具的欠款条:“欠款条 今欠刘某某铝板款肆万贰仟肆佰零伍元整42405元 欠款人韩某某 2016817日”。

3、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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