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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凌琴律师代理某甲探望权纠纷案调解结案

发布者:汪凌琴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0日 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女某丙。后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某丙由被告某乙直接抚养。随着女儿逐渐成长,原告某甲希望增加与女儿相处、交流的时间,以履行父亲的教育与关爱职责,但双方就探望权的具体行使方式、时间及频率未能达成一致。为此,原告某甲在汪凌琴律师的代理下,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保障其探望权。法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如何平衡原告某甲的探望权与被告某乙及婚生女某丙的正常生活、学习秩序。具体包括:一是日常探望的频率与时间安排,既要满足原告的情感需求,又不能过度干扰被告及孩子的生活;二是寒暑假等长假期的探望方式,原告主张在寒暑假期间将女儿接走共同生活,被告对此存在顾虑,担心改变生活环境对孩子造成不利影响;三是探望过程中的协助与配合义务,如带养人员的陪同及双方的沟通机制。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汪凌琴律师积极配合法官,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多轮沟通与协商。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某甲对婚生女某丙享有探望权。自2025年12月起至某丙成年时止,原告某甲每月可探望若干次,探望时间定为周六上午9时至次日晚上9时。探望时需由某丙的带养阿姨陪同,并取得被告某乙同意,被告某乙协助原告某甲行使探望权,具体事项由双方事先沟通;二、自2025年12月起至某丙成年时止,原告某甲于每年寒假和暑假可带某丙分别共同生活15日,被告某乙予以协助,具体事项由双方事先沟通并取得被告某乙同意;三、原告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某甲承担。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法院确认后,已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价值】

汪凌琴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家事纠纷处理能力。面对探望权纠纷中常见的情感对立,汪律师没有采取激进的诉讼对抗,而是确立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调解策略。她精准把握双方心理,在庭审前后与被告进行多轮柔性沟通,有效化解了被告对改变孩子生活环境的顾虑。同时,汪律师在协议细节上严谨把关,明确了寒暑假共同生活、日常探望时间及带养人员陪同等具体操作规范,既保障了原告的探望权,又兼顾了孩子的生活规律,最终促成双方和平解纷,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汪凌琴律师 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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