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背 景
2016年3月,天津的尤某与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约定同意买方在办理该房屋手续时过户给第三方。后来吴某发现尤某系从事炒房的人员,便明确表示要解除合同,于是,尤某将吴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法院围绕合同缔约履行过程,约定过户第三方的目的等方面进行了审理,认为原告尤某利用其具有的房源信息优势及熟悉房屋交易流程优势,签订该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转售他人,并非要购买被告名下的涉诉房屋,其签订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故该买卖合同不成立。
结 语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更是整个民法体系的内在核心和精髓。维护房地产秩序,有效抑制现实生活中的炒房行为,需要政府的宏观和微观指导,更需要其他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面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恶性炒房现象,需要结合全案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在不超越法律的界限范围内,实现积极的社会效果,以实现司法之公正。
[1] 《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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