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律师网

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IP属地:山东

林燕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4645457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因嫖娼被拘留15天,公司能否以旷工为由直接解雇?

发布者:林燕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 |257人看过举报

 案情

  甘某于2011年4月19日入职钨珍公司,任职铣床班长一职,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甲方职工手册以及人事规章制度和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甘某因嫖娼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5年4月5日止)。后钨珍公司于2015年4月7日以甘某旷工超过10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钨珍公司提供的《职工手册》规定“无正当或者合理的理由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该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甘某告知,甘某签领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甘某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缺勤情况属实,钨珍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并无不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4月7日解除。虽然甘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恰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甘某据此抗辩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实践中,旷工行为是较多的容易出现的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法院需要审查旷工的原因、时长等,以确定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足以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一般情况,如果劳动者旷工是由于公共利益或者不可抗力导致,用人单位不能任意解雇。本案甘某虽然旷工的原因是被拘留,貌似是“不可抗力”,但该情形完全可以避免,且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不能由用人单位为甘某的错误行为买单。这种情况类似醉酒驾驶导致的车祸,虽然驾驶人在肇事过程中也不可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其完全可以避免酒后开车行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烟台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4645457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1372

  • 昨日访问量

    13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燕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