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燕律师网

竭诚为您提供专业、全面、高效的法律服务!

IP属地:山东

林燕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46454573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写字楼大厦租赁合同范本

发布者:林燕律师|时间:2017年06月17日|分类:合同范本 |860人看过举报

合同编号:

烟台高新区科技CBD

创业大厦租赁合同

   出租方: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烟台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烟台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箱:                       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纳税人登记号:

   

    租赁写字楼概况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及交付日期

    租赁费用及支付期限、方式

    租赁写字楼产权

    租赁写字楼物业事宜

    写字楼租赁期内费用事宜

    维修养护、装修装饰

    转租、续租

 甲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争端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其他

   

   附件一:写字楼的平面图、施工图、线路图、建筑面积计算 书(含室号)

附件二:创业大厦乙方租赁、公用等区域划分图

附件三:写字楼内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等交接清单

附件四:《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工程查验报告》

附件五:《合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天然气、物业合同;与已入驻企业签订合同等等。

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烟台高新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烟台高新科创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开发建设的创业大厦部分写字楼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写字楼概况

1.1  甲方开发建设的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位于烟台市高新区           ,总建筑面积为149331.5平方米,建筑层数为地上30层、地下2-3层,部分已用于企事业单位办公。

1.2  为了扶植企业发展,构筑孵化基地,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的部分写字楼出租给乙方经营使用。具体租赁区域详见本合同附件。

1.3  由于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仍属在建工程,尚未经竣工验收,因此本合同项下租赁写字楼面积待定,甲、乙双方商定于租赁写字楼交接前,由甲方负责委托房地产测绘单位进行实际测绘,并以实际测绘面积作为租金与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计算依据。

1.4  租赁写字楼位于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内,租赁写字楼的平面图、施工图、线路图与建筑面积计算书(含室号)等均列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应签字盖章确认。

1.5  租赁写字楼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等概况,甲、乙双方以交接清单的方式列为本合同附件,并经甲、乙双方应签字盖章确认。甲、乙双方同意以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写字楼的验收依据。

1.6  对于本合同附件中列明确认的大厦公用部位,乙方有权在其认为合适的时间、条件和期限内,举行或允许他人组织仪式、展览或陈列商品。

第二条 租赁用途

2.1  乙方租赁写字楼作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写字楼使用规定。

2.2  乙方在租赁期内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写字楼,不擅自变更。

2.3   乙方不得在创业大厦内堵塞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自动楼梯、电梯、大堂等公用部位或堆放任何装箱、纸盒、垃圾等任何障碍物。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日期

3.1  写字楼租赁期为   年,自         日起至

     日止。

3.2  甲方应于         日前将本合同项下乙方租赁的写字楼及附属设施、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全部交付给乙方,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交房通知上应载明租赁写字楼的交付日。

3.3  本合同的交付日是指上述第3.2条规定的甲方应将乙方租赁写字楼交付乙方,并在书面交房通知上载明的日期;如交付日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

3.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迟延交付,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交付日顺延至不可抗力因素消失之日;如甲方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迟延向乙方交付租赁写字楼超过   日,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3.5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写字楼,但应给予乙方合理必要的腾迁期间。

第四条 租赁费用及支付期限、方式

4.1  甲、乙双方约定,租赁写字楼的租赁单价为400元/平方米/年,年租金计算方式为租赁单价×租赁面积,租赁费用在租赁期内不得变动。

4.2  本合同项下租赁费用每年支付一次,乙方应于每年的

 日前向甲方支付。如果交付日为星期六、星期天或法定节假日,则交付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3  租赁费用由烟台市高新区财政局通过乙方账户转账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开户银行:

      号:

      名:

第五条 租赁写字楼产权

5.1  本合同项下租赁写字楼所在的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系由甲方开发建设的,2013年底开始投入使用,目前尚未取得整体竣工验收合格证,仍处于收尾施工过程中,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土地证号为           

5.2  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租赁写字楼权属清楚,无任何产权纠纷,甲方对本合同项下租赁写字楼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并保证本合同项下租赁写字楼无他项权利设定及债务承担,不存在被抵押、查封、拍卖、担保等限制权利的情形,甲方所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否则,如产生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毫无干系,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租赁写字楼物业事宜

   6.1  甲方已于2014年6月25日与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全面负责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的物业服务事宜。

6.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后,就乙方租赁的写字楼区域,由甲方负责协调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乙方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6.3  乙方需承担的物业费用包括如下二个部分:①本合同项下乙方租赁写字楼区域的物业费用;②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内公用部位的物业费用中乙方应承担部分,乙方按照乙方租赁面积/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大厦余下部分的物业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6.4  甲方应按照乙方租赁面积/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将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的物业基金、维修基金等,支付给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日后用于乙方租赁写字楼的日常维修维护。

第七条 写字楼租赁期内费用事宜

7.1  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内电梯用电、走廊用电、卫生间用水、用电等统一计入公共能源费,租赁期内,公共能源费3.5元/平方米,乙方按照租赁面积承担。

7.2  在租赁写字楼交接前,甲方负责对乙方租赁写字楼范围内每户安装电表,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租赁期内,乙方按照实际用电数承担电费,甲方不加收任何服务费用。

7.3  甲方负责与清泉热力公司协调中央空调制冷、制热费用等事宜,租赁期内,中央空调制冷、制热费用单价为   /平方米,乙方按照乙方租赁面积承担。

7.4  本大厦内负1层食堂需使用天然气,相关费用由乙方根据实际使用量进行结算。

第八条 维修养护、装修装饰

8.1  租赁期间,乙方租赁的写字楼或其附属设施如有损坏或故障时,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   小时内派员无偿进行维修。甲方逾期不维修或经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聘请第三方代为维修,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8.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租赁写字楼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乙方过错致使租赁写字楼或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

8.3   租赁期间,甲方应保证写字楼及其附属设施均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承担对写字楼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的义务,费用由甲方承担。需检查、养护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避免影响乙方对租赁写字楼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

8.4   租赁期内,乙方对租赁写字楼享有装修装饰及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写字楼的承重及主体结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对装修装饰及增设的附属设施、设备享有所有权,其维修责任由乙方承担。

8.5   本合同租赁期届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将其装修装饰及增设附属设施、设备拆走,就不能拆除部分,可由甲、乙双方协商作价给甲方。

第九条 转租、续租

9.1  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租赁写字楼转租给第三方,不受甲方限制。乙方自行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费用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水电费、中央空调制冷制热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均由第三方直接与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结算。

9.2  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乙方如有意向续租,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就续租事宜签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后,作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9.3  同等条件下,乙方在本租期内如无重大违约,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十条 甲方权利义务

10.1  甲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让、转租本合同项下的写字楼。

10.2  甲方应负责完善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的消防系统及设施,并承担全部费用,保障消防安全。

10.3  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现已有25家企业,系由乙方招商引资入驻,甲方应负责与财政部门沟通、落实该25家入驻企业租赁费用中的财政补助部分,2015年4月3日前为4381118元,2015年5月1日后为37659455元。

10.4  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所有应由甲方承担的税费。

10.5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写字楼及附属设施、设备。

10.6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拟对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10.7  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行使甲方权利外,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本合同项下租赁写字楼及公用部位进行干扰或妨碍。

10.8  因甲方原因,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的情况下已投入使用,存在重大隐患,甲方应负责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本合同签订后,如因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致使本合同或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如第三方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10.9  2015年5月,乙方委托均豪物业联合甲、乙双方及施工单位、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建工程查验组,针对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进行现状查验。根据均豪物业出具的《烟台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工程查验报告》可知,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及施工遗留问题(详见附件《烟台市高新区创业大厦工程查验报告》),甲方已签字盖章确认,对该查验报告予以认可,并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负责进行整改、维修。

10.10  对上述查验报告中的安全隐患,甲方应负责处理、解决。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上述查验报告中的安全隐患导致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与乙方毫无干系;如第三方向乙方追究法律责任,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10.11对上述查验报告中的施工遗留问题,甲方应负责处理、解决。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上述查验报告中的施工遗留问题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毫无干系。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义务

11.1  乙方应在财政拨款到达乙方账户后及时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用。

11.2  乙方应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所有应由乙方承担的税费。

11.3  乙方应保持租赁写字楼及附属设施设备等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状态。

11.4  乙方及其雇员、承租企业应严格遵守大厦管理规定,不得影响甲方和物业公司对大厦的正常管理。

11.5  乙方不得将武器、弹药、硝石、火药、火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类危险品、违禁品、或可能威胁大厦安全的物品带进或存放在大厦内。

11.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大厦外部包括公共通道、窗户、外墙或顶部展示、树立、黏贴或悬挂任何标志、文字、海报、旗帜、广告牌、或告示等。

11.7  乙方及其承租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合法进行经营活动。

11.8  乙方可无偿使用负1层食堂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折旧费由乙方支付食堂下层为高压配电室,但地下防水未做好,且无法根本解决,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产生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与乙方毫无干系。

11.9  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内所有的停车场,室外固定车位 个,室内车位 个,除管委使用部分(管委使用的部分包括:             )外,全部归乙方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2.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2.2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①大厦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②大厦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③大厦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写字楼拆迁许可范围的。

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写字楼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⑤大厦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或出现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况。

12.3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 甲方交付的租赁写字楼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②甲方交付的租赁写字楼经权威部门鉴定存在严重缺陷, 实际危及乙方安全的。

③租赁写字楼在出租前已存在抵押、产权转移等产权受限情形的。

④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写字楼用途,致使写字楼损坏的。

⑤因乙方原因造成写字楼主体结构损坏的。

⑥乙方利用该写字楼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因租赁写字楼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13.2  本合同签订后,任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合同,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13.3  租赁期内,乙方应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4  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逾期,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免责条款

14.1  因甲方或物业公司无法预见及预防之原因,造成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内电梯、消防保安设施、中央空调系统等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干扰或不便,但有证据证明损害事件的发生系一方或他方过错责任的除外。

14.2  因台风、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争端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先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6.2  如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在任何方面成为无效或不合法,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性。

16.3  本合同规定的甲方和乙方各自的权利和补救措施,不应排除或替代各方根据法律所应有之权利和补救措施。

16.4  甲、乙双方的地址、电话、传真、银行账户等信息均以本合同记载为准;如有变更,需提前3天以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信息发送的函件均视为已收悉。

16.5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   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所有补充协议、附件,甲、乙双方均应签字,加盖公章、骑缝章,予以确认。

16.7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

16.8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写字楼的平面图、施工图、线路图、建筑面积计算书(含室号)

附件二:创业大厦乙方租赁、公用等区域划分图

附件三:写字楼内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等交接清单

附件四:《烟台高新区科技CBD创业大厦工程查验报告》

附件五:《合同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暖、天然气、物业合同;与已入驻企业签订合同等等。

(以下无正文)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烟台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46454573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90927

  • 昨日访问量

    9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林燕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