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佳倩律师

  • 执业资质:1310120**********

  • 执业机构: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录了音作证据,是否就能高枕无忧?

发布者:丁佳倩律师|时间:2017年04月08日|分类:债权债务 |398人看过

  录了音作证据,是否就能高枕无忧?

  案例:今年初,原告陈某拿着一份电话录音来到上海某法院,起诉被告张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

  原告起诉称:2012年6月13日,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向她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并出具了借条1份。但该借条后来被原告的同居男友私下拿走,因此原告只得打电话给被告,在电话中让被告承认了借款10万元还未归还的事实,并进行了电话录音。陈某想凭借这一份录音证据让法院支持她的请求,而被告张某则未到庭应诉。

  可结果陈某等到的是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她不甘心,明明已经录了音,为何还会输了官司呢?

  对此,律师给出解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亦明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原告陈某虽然录了音,但由于其录音内容过于含糊,对于录音中通话对象是否为被告、借款又是何时发生的、发生后被告有没有归还过,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不能确定。根据原告的说法,借款发生在2012年6月13日,而原告起诉时已经过了两年多,本案是否超出了诉讼时效也不能确定,一次或几次电话录音不能完整地反映借款的相关事实。

  结合此案,对于“怎样的录音证据才能是一份合格的证据”这个问题,律师给出下列建议——

  第一,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第二,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的,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三,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