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佳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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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写出借人,损失好几万

发布者:丁佳倩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218人看过

近日,上城法院判决一起民间借贷案。

原告刘先生,被告王女士。刘先生说,王女士去年向他借了4万块钱至今未还。法庭上,他拿出了借条。借条上写着:今有借款人王××向出借人刘××借得人民币肆万元整……

王女士一脸茫然,她说自己跟这个刘先生根本不认识,不明白他干吗要找自己要钱。“我的确是跟人借过4万块钱,不过是跟我远房表妹的同学的老公借的,借条也是和他打的,和这个刘××完全没有关系。”

王女士说,去年借钱时,她远房表妹的同学的老公拿出一张空白的格式借条(借条格式已经拟好,只需填入姓名、借款金额、利息等即可)。她按照格式,把自己这边有关借款人一方的内容一一填好,交给对方。对方拿着借条,很潇洒地说,大家都是熟人,出借人一栏就不用填了。王女士当时没有多想。

借款快到期时,她还给了对方2万元钱,剩下2万元和利息准备到期再还。但之后再也联系不上这个熟人了。

半年后,她被刘先生告上法庭。

她认出,刘先生所持的那张借条就是当初她写给熟人的那张借条。只不过,原本是空白的出借人一栏已经填上了刘先生的名字。

她说,这借条肯定是熟人转给刘先生抵债的。

法庭上,刘先生要求王女士按照借条内容,归还他4万元钱的借款以及利息。“白纸黑字写着呢,签名都是真实的,你也承认借了4万块钱,钱也到了你的手上,现在到期了当然要还。”

王女士欲哭无泪,她说她是借了钱,可是已经还了2万元给熟人啊,怎么还要还4万元?

她拿出当初还钱给熟人的打款凭证,但法院认为,王女士既然已经承认了借贷事实,也有借条为证,那么她和刘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所谓熟人,只是一个案外人(审理此案时,法院也一直联系不上这个熟人)。王女士提交的打款凭证,只能证明她打给了熟人2万元钱,并不能证明这钱是用来偿还借款的。

也就是说,根据现有证据,法院认定,发生这笔民间借贷关系的是刘先生和王女士,而非王女士和她的熟人。所以,王女士打款给熟人是没有用的,必须把钱打给刘先生才算是还了款。

法院一审判决,王女士限期归还刘先生4万元欠款并支付利息。

从此案中,我们不能看出,借条不能随便写,不然会有很大的损失。那借条到底该怎么写呢?律师提供一份最简单的格式文本,可以参照。但依旧希望您遇上借款事宜时,先联系律师,从根本上阻止损失。并且,就算有了格式借条,也不能大意,像“借款人”、“出借人”这样关键的地方一定要写清楚,绝不能空着,否则可能给自己惹来很大的麻烦。

今有借款人____ __ ____原因,向出借人____借得人民币 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还款日期为   日,借款利息为 (年利息/月利息)。

借款人承诺于还款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共计人民币____ _元整(小写:____ _),特立此据为凭。

逾期未归还的,逾期利息按____ _(年利息/月利息)计算,并可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担保人对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出借人(手写):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借款人(手写):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担保人(手写):

身份证号码:

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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