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曾多、谭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7月24日 | 发布者:彭丹梅 | 点击:34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曾多因与被上诉人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曾多因与被上诉人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曾多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谭XX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谭XX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20.5万元的事实;2、被上诉人未有借款出借凭证,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也未能足以证实上诉人还款的事实,一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的证据违反了证据规则。由于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的4.5万元是从20.5万元演变而来,20.5万元的借款不成立,因此4.5万元的借款自然也不成立。
被上诉人谭XX二审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谭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曾多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谭XX与被告曾多曾系恋人关系。2015年10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0.50万元用于投资,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双方关系破裂,原告向被告追讨欠款,被告先后向原告还款共计16万元,尚欠4.5万元。2017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并承诺于同年八月底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因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依法成立,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合同义务。现被告逾期未偿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逾期利率,原告要求按年利率24%计付逾期利息,于法不合,应按照年利率6%计付。被告辩称本案借款不存在,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不予认可、采信。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曾多应偿还原告谭XX借款本金4.5万元;二、被告曾多应支付原告谭XX逾期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日起至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新证据向本院提交。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谭XX主张曾借款20.5万元给曾多,到2017年1月5日与曾多结算后,确认曾多还剩6.5万元未还,2017年5月8日结算仍剩有4.5万元欠款。谭XX承认在写欠条的时候打了曾多一巴掌,曾多报警。对于20.5万的借贷属于大额借款,且有10万为现金支付,谭XX作为出借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另外10万通过POS机转账的事实,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曾多相应的还款行为也无法证实。因此谭XX主张4.5万“欠款”是由20.5万借款演变而来的事实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在出借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认定20.5万借款事实存在,继而4.5万的“欠款”存在,证据不足。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谭XX没有证据证明20.5万元的借款事实存在,由此衍生的4.5万“欠款”的欠条就没有依据,且谭XX承认在写欠条的时候打了曾多一巴掌,曾多报警,因此“欠条”的出具不排除被胁迫的可能。谭XX作为出借人未能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曾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予以改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7)桂1302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谭XX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3元,由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彭丹梅律师 入驻9 近期帮助过:954 积分:3163 好评率:98%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彭丹梅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彭丹梅律师电话(13633012277)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6330122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