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
2009年至2012年期间,汪某某在经营品牌服装店期间,因经营资金周转所需,向多名自然人借款并许诺高额利息,后无力偿还。多名出借人信访,后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将罪名变更为非法集资罪。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律师与检察人员沟通,检察机关在起诉时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起诉。经审判,汪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附: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