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亚新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郑州某某涂料有限公司、河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丁亚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9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裁判:

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推广费10177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已于庭审前将推广费及其他费用共计10677元支付至原告账户。因原告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构成违约并应自2015年12月12日起按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故被告支付给原告该10677元的行为已适当的履行了其合同义务。截止法庭辩论终结之时,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的主动履行已不存在,故对原告本案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称其因不知道被告支付的是履行款,已于庭审前将该款退回。原告提交的转款凭证显示其退还被告10677元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被告提交的转款凭证显示其收到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15时49分30秒,本案庭审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14时。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该款退还给被告的时间发生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故对其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被告称其仍愿将该10677元支付给原告,并积极解决此事,故就该款的支付,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元,由原告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锐之旗公司所欠上诉人双塔公司的推广费,被上诉人曾两次转给上诉人,均被退回。被上诉人在本院二审前再次主动转款给上诉人,均为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决纠纷的积极行为。关于上诉人所称第二次退回是由于不知道被上诉人所支付款项的性质,于庭审前退回,并无证据予以支持,且原审法院未采纳,故本院不予支持。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在双方存在协商可能性的情况下,积极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问题,而不应以诉讼费和司法资源为代价,置民事纠纷的解决于困境。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双塔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郑州双塔涂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