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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诉15450000元民间借贷纠纷胜诉案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19日 17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张某某丈夫作为某新三板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一起向李某某借款15450000元用于公司经营周转。后因公司无法按照约定归还欠款,出借人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张某某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违法做出要求张某某承担涉案借款。本律师代理本案二审,指出一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二审最终改判张某某不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胜诉的核心点:涉案借款并不是以其个人名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涉案巨额债务也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的前夫将所谓的本案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均无要求张某某承担本案债务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是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强调在夫妻一方具名举债的情况下,当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时,尤其是大额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否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罔顾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的判决理应依法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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