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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无罪案

发布者:陈刚律师 时间:2022年05月02日 32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关于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左XX系因同案的韩XX邀请参加一次聚餐后而与所谓的被害人刘XX等人一起去了足疗店。刘XX系自愿同韩XX等人一同去吃的饭,席间其喝了大量白酒。同时,也是刘XX本人提议大家饭后去他本人熟识的足疗店。在此期间刘XX随身的手机等通讯设备均可以由其本人自由支配并使用,也可自由与足疗店老板交谈,并不存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况。根据刘XX本人陈述、其他被告人供述、以及足疗店老板的证人证言来看,刘XX当晚饮酒多,到足疗店按摩后便很快睡着了。左XX在与韩XX、刘XX等人吃过饭后一同到了足疗店,途中才得知刘XX欠了借款未还,韩XX系担保人。根据左XX等人的供述,其当天晚上也喝了一斤多白酒,按摩完毕后,因醉酒在郑XX的搀扶下于二楼厕所呕吐。随后左XX在足疗店靠近大门的位置睡下,此时已为凌晨左右。在左XX睡在足疗店大门口时,刘XX一直在店内睡觉,从未试图想要离开足疗店,醉酒导致熟睡的左XX没有可能实施限制刘XX的人身自由。刘XX在左XX等人离去后,跳窗离开的足疗店。而足疗店的大门是其老板上的锁,这也能够说明左XX的在与不在都无法影响到刘XX的离开方式。因此,刘XX通过跳窗的方式离开也并不是因为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主要是由于其本人借款不还,想躲避还款,避免被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款。所以,非法拘禁罪不成立。关于诈骗罪,案件起因系诈骗犯霍XX意图从魏某某处获得钱款向黄XX寻求帮助,黄XX找到韩XX,韩XX又找到左XX。在这几层关系传递中,左XX、韩XX均没有骗取钱款不予归还的想法和共谋。黄XX、韩XX和左XX系盲目轻信霍XX,出于善意帮他从其“媳妇”魏某某手里拿出涉案款项还债。左XX在黄XX、韩XX的劝说下才同意帮忙,如何与被害人魏某某沟通及签订合同均是在霍XX的安排下完成的,他根本不知道霍XX是在利用他诈骗魏某某。因此,左XX不可能占有涉案的钱款,霍XX也不可能分给其部分脏款。否则,在2019年,霍XX被依法审判时,左XX不可能只作为证人出现在魏某某被诈骗的案件中。左XX只是在霍XX设计的圈套之下,成为其诈骗魏某某的“幌子”,并不是其诈骗犯罪的共犯。针对二项指控,律师进行了有效的无罪辩护。最终,检察院主动撤回起诉,并积极联系当事人及其家属商谈国家赔偿事宜。

本案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两起被指控的所谓犯罪均是陈年往事。其中非法拘禁罪的所谓被害人刘XX案发时没有任何呼救和报案,却在近二年后才进行举报。同时,霍XX诈骗魏某某早在2019年就已结案,同为证人的方某某(其还是分到脏款的同案犯)等人都没有被刑事指控。反而没有主观故意、没有非法占有一分钱的左XX等人却被指控。公权力运用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的目的昭然若揭。因此,在举证质证环节,辩护律师指出控方证据的不实之处,列出大量当事人无罪的证据。辩论阶段,在辩方缜密强大的攻势之下,公诉人草草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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