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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山东XX公司与被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均才律师|时间:2020年07月17日|分类:综合咨询 |12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山东XX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XX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被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亦表示同意上诉人山东XX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XX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经被上诉人武汉市XX公司同意,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38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山东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98.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649.20元,由山东XX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98.3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649.20元,由山东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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