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李X、王XX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机关服务中心及原审被告福建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X、王XX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