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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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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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立案实务工作小议检察机关民事立案监督之一二

作者:张赛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5次举报

伴随着气温的逐步走低,我们迎来了2022年的秋天,年底将至熟悉实务工作的律师同仁们大抵又要开始关心老生常谈的问题——“民事立案难怎么整?!”

在政策或者说规范层面上,最高法几乎年年强调“立案登记制度”,所谓“立案登记制度”的源头详细说来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的13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这一规定是2015年出台的,然而它并不是什么新鲜的玩意,我们的《民事诉讼法》是能够挖掘出同样精神内涵的条文的,这可比2015年早的多?比如第17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有《民事诉讼法》条文作为依据的背景下,还要最高法年关之时反复开会强调立案工作的解决,并且长期纠结于该问题的根治,个人认为答案只有一个——“欠缺监督机制和责任的追究措施”!

早些时候曾经和一同行闲聊,同行开玩笑说人民法院有一类裁定书是非常罕见的,细细一问,原来是《不予受理裁定书》,“名贵”程度堪比自然保护区里的熊猫!更有同事谈起一则案例称年底曾有法院主动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代理人一时竟无比激动,大赞法院依规行使,事后得知该法院希望代理人可以说服原告就该裁定上诉,二审法院裁定一审应当立案后,已至第二年,这样当年年底的立案压力就没了.......从自身工作经历上讲,本人也曾因法院阻挠立案的问题与某基层法院立案庭领导发生过不愉快的对话,随后被其扣上涉嫌“离间”法院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帽子,本人激烈回应“法律共同体需要整体去维护,若不谈法,何来共同?”遂被某领导挂断电话。显然上述诸情况里,法院并没有遵守规定,或者更直接地说就是在公然违法!

怎么办?!作为代理人我们是当事人的维权拐棍,事实上根据上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然而在实践上这个效果并不好,原因有三:

1、负责此类问题解决的一般为人民法院的监察室,众所知周此类部门设置于法院内部,对外往往通过信函形式进行交流,即便电话联系也大多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书面向其说明情况,时间周期较长,本人代理的部分案件有的甚至出现法院最后遗失材料要求代理人补寄说明材料的情况;

2、根据经验,部分基层法院对于涉及法官个人或案件程序问题的投诉并不径直作出处理,而是将问题反馈至问题的源头,重新要求案件法官进行处理,这样实际上就容易丧失监管,导致问题的解决回到原点,反复拉锯;

3、将案件情况汇报至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投诉根据规定是可以的,然而在我国司法体系框架中,上下级人民法院并非“隶属”与“被隶属”的关系,就立案问题求助上一级人民法院,且不论能否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因案件的受理并非由上一级法院负责,这就导致立案过程的种种曲折经过上级法院并不知晓,向上级法院反映后,具体问题的有无甚至代理人与下级法院法官各执一词!本人在一起民事案件中“有幸”遇到过基层法院立案庭法官公然否认之前对代理人的各种“立案承诺”,要求代理人与其一齐前往上级法院对质是否应当立案,立案问题的解决沦为“究竟谁说了假话”的荒唐局面。

由此可见,制度的架构离不开实际操作,实践是检验的法宝!有权力的地方就必须存在监督,这是我们法律人非常熟悉的格言,遇到前述问题我们不妨在民事案件中想想检察院存在的意义。首先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将检察院民事领域的作用局限于“民事审判监督之抗诉”更要毫不留情地“摒弃”检察院意味着“刑事范畴”的错误认识,“让检察院的办案大厅热闹起来!”这或许是一个激进的观点,然而在事实上与人民法院熙熙攘攘的办公场所相比,检察机关的确冷清了很多,然而冷清不代表不重要,民事案件的解决笔者期盼检察院多刷存在感。民事诉讼法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10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或许有人会说这些压箱底的规定,使用频次极低的规定有无意义?然而笔者想说的是当审判机关涉嫌违法之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作用不正应该体现出来吗?这不就是权力制约机制的应有之义吗?既然国家设立了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下设立里民刑部门,为何必须得“一条道走到黑”地向上各种投诉反映,却不能停下脚步迟疑片刻,找找同级的第三方监督力量以保证法律适用地正确呢?

通过后期案件的办理,个人认为这套思路是可行的。在以往的部分普法节目中,本人也将这一办法告知予许多希望维权但遇到“立案难”问题的老百姓,反馈效果都很好,然而有两点问题,作为律师我认为还有待改善解决:1、《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中关于向同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检察建议虽使用“应当”字样,然而这一点实务中并未全面贯彻,部分办案机关仍将此流于口头说明;2、众所周知《检察建议》的提供并不等于人民法院必须采纳并接受改正,“建议”二字从文义角度考虑并无强制权限,似有被被投诉机关束之高阁之虞,若被投诉者不理不睬问题仍旧处于“死循环”之中,笔者期待在不远的将来能够通过制度的完善从根本意义上解决这一问题!

 


南京广电集团《律师直播室》节目主持人“南京律师团”骨干成员,“DoubleZhang”法律工作室创始人专注婚姻家事,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