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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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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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彩礼究竟该不该还?

作者:张赛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0次举报

 黄女士和洪先生于20161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610月举行婚礼,在举办婚礼前一日,男方给予女方十万元现金作为彩礼。婚礼之后,双方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证。在20179月,黄女士和洪先生因多次发生争吵,且双方“三观不合”,最终决定离婚,洪先生要求黄女士返还彩礼10万元。因黄女士不愿意返还,洪先生将黄女士诉至法院。

黄女士在向我进行法律咨询过程中,非常愤懑的说,早知道我就领结婚证之后再离婚了。和她沟通了具体细节,我知道黄女士和洪先生双方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唯有这10万元彩礼的纠纷。同时黄女士在此之前,自行研习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认为势必要将该笔费用返还,非常崩溃,但是又心有不甘。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根据法律规定以及黄女士的情况相结合,对于黄女士说出的“早知道就领结婚证之后再离婚”,她的无奈之情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无论是在婚姻案件中,还是其他案件中,除了法律规定,还有实务操作以及理论研究,并不是她看几个法条就可以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定性,这是很多当事人的误区。

现在焦点是这10万元的现金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因此在接收彩礼的一方,并未与给付的一方缔结婚姻进行共同生活时,是应当返还的。但是,缔结婚姻不仅仅是双方领取结婚证,更是包含双方长期稳定生活的愿景

 笔者分析两个极端:1.仅仅是领取结婚证在一起生活一两天,即达到彩礼交付的目的,此时双方离婚,女方即可以不用返还彩礼,对于婚姻中的男方是有失公允的。2.双方未缔结婚姻但是已经相对稳定的生活在一起,在此期间双方分开,却仅仅因为没有领取结婚证,男方就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对于婚姻中的女方亦是有失公允(正如此文中悲催的女主角)。

 在本案中:1.黄女士和洪先生在众亲友的见证之下举办了婚礼,虽未成为法律上的夫妻,但是在中国的风俗背景之下,双方的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大众认可的,在大众的观念里,双方是可以视为正常合法的夫妻资格进行生活、社交。2.双方从201610月至20179月,共计有一年的时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有共同稳定生活的事实。恋爱期间,展现给彼此的都是美好,在共同生活一年之后,此时发生矛盾,甚至导致无法生活在一起也是属于正常现象,排除为获得彩礼而欺诈结婚的可能性。3.十万元彩礼在交付女方之后,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亦有花费,对于主张的金额男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双方虽未办理结婚证,但是却已经达到了共同稳定生活的的目的,也履行了夫妻义务,因此彩礼不应当返还。

 在案件最终的审理过程中,笔者非常明确的将观点进行表达,同时积极的通过采集证据,排除女方为获得现金利益而故意结婚的可能,最终彩礼不予返还。

基于该案件,笔者想说,将自己发生的事情生硬的套搬法条,进而影响判断是不可取的,科学的分析问题才是关键。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律师咨询。




南京广电集团《律师直播室》节目主持人“南京律师团”骨干成员,“DoubleZhang”法律工作室创始人专注婚姻家事,劳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华才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