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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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万元投资款无法收回,律师巧代理连本带息获法院支持

发布者:张国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3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12月,原告与被告二及其他案外人签订《合伙协议》成立被告一,原告为被告一的有限合伙人,被告二为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成立合伙企业之目的在于通过普通合伙人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和先进的投资理念,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投资经营为全体合伙人谋取合法收益。

201455日,被告一向原告推荐某项目,投资收益36%/年(每3个月支付一次投资收益),投资期限6个月。201463日,原告将300万元款项转入被告一的账户。此后,被告一分别于2014910日和2014125日支付过两次投资收益共计43.2万元。但投资期限到期后,未能让原告退出,本金及后续收益均未支付原告。

代理诉讼:

律师通过原告介绍的案情及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本案虽然各方成立合伙企业,但其真实意图在于集资投资获取利润,被告二是实际“操盘人”,被告一向原告发出的项目推荐文件中对投资收益及期限有明确的约定及承诺。因此,原告资金到期不能退出,被告一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二是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基于此,本律师代理原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起诉时以合伙协议纠纷为案由,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XXX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投资收益差额432000元;3、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利息损失(以XXX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6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二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本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案情,梳理事实。在证据方面,本案涉及的证据形式多样,既有书证、也有电子证据,对于书证,本律师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并向有关部门调取原件文本。对于电子证据,一方面证明相对方主体身份,一方面通过公证等方式将证据完整呈现在法官面前。最终结合法官意见,本案名义为合伙协议,实际具有民间借贷的本质,最终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支持了本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三百万元;

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三十六万元;

三、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三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二〇一五年六月六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律师评析:

手中持有现金的人们,往往会寻找各种投资渠道来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但是,在目前经济大环境下,投资一定要慎重,选择正规的渠道,不要贪图高收益,否则容易上当受骗。

在选好项目进行投资时,各种证据一定要提前收集并保存,一旦出现问题,要及时维权,不要拖延等待,以防情况越来越糟,争取尽早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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