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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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武清区主任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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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全面胜诉,为被告避免3000余万元经济损失

发布者:张国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27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发包方天津某投资公司将整体项目发包给了总承包单位,之后通过层层转包、分包,施工人郭某承包了其中部分劳务内容。期间收到部分工程款。后期工程停滞,郭某退场,退场时未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之后,发包方起诉郭某,要求退还已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共计3000余万元,理由为郭某逾期未完成施工内容,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办案思路:

通过向郭某了解案件事实得知,郭某收到的工程款对应内容均已施工完毕。工程停滞并非郭某导致,而是项目本身出了问题。当时退场时没有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其实,郭某还有部分款项没有拿到。因此不应当退款,更不应当承担其他责任。目前证据已经不好收集,当时的一个结算文件也只有复印件。

结合以上情况,考虑目前单方证据欠缺,因此不得不结合对方证据综合考虑。第一,本律师提出合同相对性问题,认为原告应当向其合同相对方也就是总包单位主张权益,而不应该直接起诉郭某。第二,提出时效问题,相应项目已退场多年,款项已支付多年,超过起诉返还的诉讼时效。第三,也是最为关键的,当时原告方负责人向郭某出具了一份手写文件,具有对账效力。因为目前只有复印件,为此,我方坚持要求当时出具这份关键证据的原告方负责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通过多次沟通法官同意了我方要求,得以在庭审中确认了这份证据的真实性。再结合律师对本案的充分了解和要求郭某收集的其他证据相辅助,在经过几次庭审后,最终胜诉。

办案结果: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方全部诉讼请求,本律师代理被告郭某胜诉。其实,一开始这个案子是具有风险的,因为如果看施工现状或者进行造价鉴定,现状肯定已经遭到破坏,鉴定金额不会理想。因此本案应当着重从法律与事实、情理相结合去提出原告方诉请不合理之处,找到漏洞让其难以自圆其说。另外,让法庭认定关键证据,也是致胜的一大要素。

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2015年执业,已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500余件,先后担任十...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武清区
  • 执业单位: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95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