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猛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1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委托人王某2017年向石家庄某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处,缴纳了购房款,其中一笔费用为向中介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但委托人当时未享受到中介服务,也没有房款优惠,更重要的是房屋未达销售条件,证件不齐,导致委托人无法过户,只能退房。一段时期后,委托人起诉中介公司退还服务费,一审认为委托人与中介公司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中介公司收取委托人服务费时,委托人没有提出异议,且委托人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因此认为要求中介公司退款理由不足,判决委托人败诉。一审败诉后王某找到本律师委托代理二审阶段。
办案思路:
本律师首先了解了案件全部事实,再结合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认为想要法院支持退款,需要证明中介公司未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或者存在严重过错。因此,指导当事人提供了购房时没有享受到房款优惠的证据,以及房屋证件不齐、未达到销售条件即对外销售的证据。由此证明中介公司未提供相应服务,且存在严重过错,未如实告知委托人商品房实际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应当退款。
办案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直接改判中介公司退还全部服务费。
司法实践中,二审能改判的案例相对比例较低,但也不能因此放弃希望,对于一审判决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提起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