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了《某公司厂房彩板安装合同》(下称合同),约定原告负责被告塑钢门窗、天沟、雨棚及推拉大门等的供货、施工及厂房彩板维护,合同总价款为1380000元。
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供货及施工,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11月20日,原被告双方通过计算,确定剩余未付合同价款为182144元(不包括窗户及防水屋顶部分)。之后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但剩余款项未再支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委托本律师起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欠款172144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17214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原告公司委托后,认真分析本案证据,并指导原告补充了新的证据。在证据充分后,及时提起诉讼并与法官进行庭前多次沟通。最终被告迫于谈判压力,与原告达成和解,支付了拖欠的货款十多万元。
案件结果:
被告主动与原告和解,支付了拖欠的货款,原告拿到款项后撤诉。
律师感悟:
本案被告已经拖欠货款多年,之所以在原告起诉之后和解付款,关键在于律师指导原告准备了关键证据。在被告明白判决对其不利的情况下,才得以和解。因此证据还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