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猛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3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26日,被告韩某驾驶机动车沿福源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新开路与福源道交口处,与沿新开路由南向北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二车受损,原告受伤。经交警认定,被告韩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韩某驾驶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韩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保险,均在保险期内。被告及保险公司对原告损失赔偿数额较低,原告不认可,起诉。
原告委托本律师以后,本律师结合原告户籍性质、年龄、家庭成员情况及受伤程度进行分析,指导当事人准备证据,申请伤残鉴定,并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赔偿全部损失。
案件经过:
经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鉴定,本律师结合鉴定结论变更诉讼请求,提高索赔额度,并在庭上充分举证。
裁判结果:
最终被告及保险公司迫于证据的充分性及律师专业性,与原告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4079元,该款项已经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