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曾于2016年6月遗失身份证原件,并于2016年7月在户籍地派出所办理了补办手续。后原告在求职过程中被告知名下有公司,原告经查询得知,自己被登记为被告天津某钢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相关手续均由被告孙某持原告遗失的身份证办理。原告与被告孙某并不相识,且从未委托其办理任何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原告名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此事的后续处理,原告无法与被告协商一致,因此起诉。
办案经过:
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当事人诉求起草诉状,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公司已经无人实际经营,联系不上,办理了公告送达。另外,关于被告公司是否原告授权成立的问题,本律师调取了被告公司设立时的申请资料,上面的签字并非原告本人所签,为此原告申请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也是字迹非原告本人所签。由此便证明了侵权事实。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权,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律师感悟:
身份证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有效证件,很多业务的办理都需要身份证,因此公民应该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丢失要立即挂失备案,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如发现侵犯自己姓名权的行为,可以保存证据,起诉维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