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猛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5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前后46原告分别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相应房产出售给各原告。合同第三条约定商品房竣工,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并约定被告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符合交房条件的房屋交付原告。另外,合同第五条约定了被告如未按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商品房,逾期在90日内及逾期90日以上的违约金计算方式。
合同生效后,各原告依约付清全部房款,等待被告交房。但被告却不能如期交房,直到2017年9月2日前后才向各原告交房,且未向原告出示《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等有关文件。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各原告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各原告为此与被告开发商产生争议,委托本律师起诉。
办案经过:
由于本案系群体性案件,同一小区有46户业主委托本律师代理维权。因此,在接受委托开始,本律师组建了律师团队,为每一户业主建立独立档案,了解其不同诉求,并建立不同的证据目录准备证据。
结合之前同类案件的胜诉经验,本律师为全体业主讲解了该类案件的法律规定,提示风险点。并针对开发商可能提出的抗辩点提出应对策略。提前准备证据,在开庭时举证并辩论。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政府要求停工天数是否应该顺延交房日期。围绕该焦点,本律师提到,第一,政府停工天数有严格的依据,开发商存在虚报天数的情况。第二,政府停工要求顺延属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侵害原告权益应属无效。第三、政府要求停工时,开发商已经存在逾期,如果开发商不违约不会受到政府停工影响,因此不能免责。
本案争议焦点二、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问题。本律师提出,开发商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明显偏低,不足以弥补业主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
本案争议焦点三、开发商通知收房业主不办理交接手续。本律师提出,依据法律规定,开发商未取得“准入证”不得交房,因此业主有权不予收房,并可以要求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庭上,律师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多点论述,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案件结果:
本案开发商之前拒绝向业主支付合理的违约金,通过诉讼及庭审,开发商作出让步,与业主达成和解,赔偿了业主相应违约金,为46户业主挽回了损失。
律师感悟:
对于购房者来说,购买期房最担心的两个问题一个是交房日期,一个是房屋质量。因此在购房前应该考察开发商信誉及经济实力,并考察项目本身。签订购房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保留合同文本,不要轻信销售顾问的口头承诺。遇到争议以后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