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国猛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19日 9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被告之间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原告为被告进行厂房清洁工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员工发生人身事故,被告替原告垫付了赔偿款但原告一直未偿还。因此事双方未再进行合作。
2017年12月29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7、8月份服务费32000元。
被告找到本律师,由本律师代理出庭。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案件情况,并听取但是人的要求,因原告在另案中还拖欠被告数十万元款项,且后期执行到位的希望不大。因此本案被告不想支付原告款项。最终,从维护当事人利益角度,本律师从诉讼时效上进行抗辩,并得到了法院支持。
律师感悟:
对于一般债权,2015年10月1日之前诉讼时效为两年保护期,之后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对于生效债权,当事人应该及时进行主张,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保护。很多人认为如果起诉以后对方也没钱,执行不到位起诉也没用。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即便对方没钱,也需要及时起诉固定债权,这样拿到胜诉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以后,债权就永久有效且被固定下来了。如果一直等下去,则可能使有效的债权面临不被法律保护的风险。